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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太子集團150億BTC的背後 是一種新型數字霸凌?

2025 年 10 月,美國司法部宣布沒收柬埔寨太子集團創始人陳志名下 12.7 萬枚比特幣的消息,在全球加密貨幣領域掀起軒然大波。

這批市值一度高達 150 億美元的數字資產,從 2020 年被盜的「受害者資產」到 2025 年被認定的「涉案標的」,不僅讓陳志從受害人淪爲跨國被告,更暴露了數字經濟時代跨境執法與比特幣規制的諸多深層矛盾。

颯姐團隊通過 「陳志」 案概況介紹,探討這場案件背後的技術真相、法律爭議,通過引入加密貨幣私鑰相關問題的討論,揭示數字時代跨國犯罪治理挑戰與協作短板,爲我們審視加密貨幣的法律定位與監管路徑提供了重要樣本。

案件分析

2020 年 12 月 29 日,LuBian 礦池發生一起重大黑客攻擊事件,總計 127272.06953176 枚比特幣(當時市值約 35 億美元,現市值已達 150 億美元)被攻擊者竊取。這批巨額比特幣的持有者正是柬埔寨太子集團主席陳志。

黑客攻擊事件發生後,陳志及其太子集團分別於 2021 年初、2022 年 7 月多次在區塊鏈上發布消息,向黑客喊話,希望黑客能夠歸還被盜比特幣並願意支付贖金,但沒有收到任何回復。

但奇怪的是,這批巨額比特幣被盜後,存放於攻擊者控制的比特幣錢包地址中沉寂長達 4 年之,幾乎分文未動,這顯然不符合一般黑客急於變現追逐利益的行爲,更像是一場由「國家級黑客組織」操盤的精準行動。直到 2024 年 6 月,這批被盜比特幣才再次被轉移到新的比特幣錢包地址中,至今未動。

2025 年 11 月 9 日,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的《技術溯源分析報告》明確指出,LuBian 礦池資產 「被盜」 的核心誘因是技術合規缺失。該礦池未遵循行業通用的 256 位二進制隨機數標準生成私鑰,擅自採用 32 位二進制隨機數搭配非加密安全的 MT19937-32 僞隨機數生成器,導致私鑰破解難度大幅降低,理論破解時間僅需 1.17 小時。這一系統性漏洞,爲攻擊者精準獲取資產控制權提供了可乘之機。

鏈上數據顯示,這批資產在 2020 年 12 月被轉移後,並未像常規 「被盜」 資產那樣被快速拆分變現,而是在特定錢包地址中沉寂四年。2023 年,境外安全研究團隊 MilkSad 曝光的 CVE-2023-39910 漏洞,將美國司法部起訴書中的 25 個目標地址與 LuBian 礦池遭攻擊地址直接關聯。鏈上分析機構 ARKHAM 的追蹤進一步證實,這些資產最終流向了美國政府控制的錢包地址,意味着美國早於 2025 年司法沒收前就已實際掌控該批資產。

管轄權與責任認定的雙重爭議

2025 年 10 月,美國司法部正式宣布完成對這批 12.7 萬枚比特幣的沒收程序。值得關注的是,美方並未採用傳統刑事引渡程序,而是選擇啓動民事沒收程序,將這批比特幣本身作爲「被告」,僅需證明資產「較大可能來源於非法活動」即可完成收繳。同時,美方以「案件涉及 259 名美國受害者,損失約 1800 萬美元」爲由,依據「最低聯繫原則」主張對案件擁有管轄權,繞開了跨境執法中的諸多障礙。

這一處置結果引發連鎖反應:陳志方面否認指控,聲稱資產爲合法所得;LuBian 礦池則表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索被盜資產;而全球加密貨幣市場出現短暫波動,投資者開始重新審視虛擬貨幣的「匿名性」與「安全性」。

截至目前,這批比特幣仍由美國司法部托管,其最終歸屬和處置方式仍在法律程序中,但該案已創下加密貨幣跨境沒收的規模紀錄,成爲全球虛擬貨幣執法的標志性案件。

(一)核心爭議

陳志案的審理過程中,比特幣的法律屬性認定成爲首要焦點,這一問題在全球範圍內始終存在分歧。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可其財產屬性,認爲比特幣具備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和法益保護價值,屬於財產性數據;杭州互聯網法院也曾在民事案件中裁定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應受法律保護。

但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的定性仍存在模糊地帶。美國在本案中採用「犯罪所得」定性,將其納入民事沒收的標的範圍,這與其在 Ripple 案中採用的「證券定性」形成鮮明對比,體現出虛擬貨幣定性的場景化特徵。

而從我國法律框架來看,比特幣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其交易炒作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但這並不否定其作爲「虛擬財產」的受保護地位,這種「交易禁止」與「財產保護」的制度性衝突在陳志案中同樣有所體現。

理論界對此存在三種主要觀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說」認爲比特幣本質是電子數據,不具備傳統財產的物之屬性;「財產說」主張其具有經濟價值和可支配性,應納入財產範疇予以保護;「違禁品說」則認爲其助長非法交易,應認定爲法律禁止的物品。三種觀點的衝突本質上反映了數字經濟創新與傳統法律體系的適配難題。

(二)程序焦點

陳志案引發的最大法律爭議在於美國的跨境管轄權主張。案件中,涉案主體陳志爲柬埔寨商人,主要行爲發生在東南亞地區,受害礦池位於中國境內,而美國僅以「存在 259 名美國受害者」這一微弱聯繫便主張全面管轄權,這一做法引發國際社會對「司法長臂管轄」的廣泛討論。

從國際法原理來看,管轄權的行使通常基於屬地原則、屬人原則或保護原則。美國在本案中採用的「最低聯繫原則」源自其國內民事訴訟法,將這一原則適用於跨境虛擬貨幣案件,突破了傳統國際法的管轄邊界。這種做法可能導致管轄權衝突加劇,各國若紛紛效仿,將使虛擬貨幣領域陷入「管轄競逐」的混亂局面。

對比我國類似案例,「藍天格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Lantian Gerui)比特幣跨境追繳案」中,主犯錢志敏將 400 億元涉案資金轉換爲比特幣潛逃英國,我國司法機關需依據中英司法協作機制,通過《2002 年犯罪收益法》在英國啓動民事追償程序,這一過程面臨法律定性差異、證據認定困難等多重障礙。兩案對比可見,不同國家的司法理念和執法模式,導致跨境虛擬貨幣案件的處置結果存在天壤之別。

(三)責任認定

在刑事責任認定方面,陳志案涉及盜竊、洗錢等多重嫌疑,但由於案件跨境屬性和虛擬貨幣的特殊性,傳統刑事罪名的適用面臨挑戰。我國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件多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洗錢罪或詐騙罪定罪處罰,如荊門「虛擬貨幣第一案」中,犯罪團夥通過虛擬貨幣流轉資金,最終被認定爲跨境網路賭博罪。而美國在本案中避開了復雜的刑事定罪,選擇以民事沒收程序快速實現資產收繳,體現了不同司法體系應對虛擬貨幣犯罪的差異化策略。

寫在最後

陳志比特幣案照見了虛擬貨幣時代的機遇與挑戰。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憑藉區塊鏈技術實現了價值傳遞方式的創新,但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也成爲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給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隱患。

當前,全球虛擬貨幣規制正處於探索期,既不能因噎廢食否定技術創新價值,也不能縱容風險蔓延。我國的「嚴防風險、依法保護」規制路徑,既符合金融安全的總體要求,也爲應對技術變革預留了空間。隨着鏈上監管技術的成熟、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國際協作的深化,虛擬貨幣的治理框架將逐步清晰。

對普通人而言,陳志案的警示意義尤爲深刻:虛擬貨幣的「匿名性」是相對的,「安全性」是脆弱的,任何試圖利用虛擬貨幣規避監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爲,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數字金融創新的浪潮中,唯有堅守法律底線、敬畏市場風險,才能真正享受技術進步帶來的紅利。

比特幣的故事還在繼續,而如何在創新與風險之間找到平衡,構建既包容又審慎的監管體系,將是全球各國面臨的長期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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