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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犯罪司法認定標準解析:從傳銷到集資詐騙
虛擬貨幣相關犯罪的司法認定分析
一、概述
近期,通過對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判例進行深入研究,我們可以發現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存在一些"潛規則"或定罪標準上的路徑依賴。本文將探討在常見的涉幣類犯罪中,司法實務是如何確定某行爲構成犯罪的。
二、典型案例
2020年4月,浙江省高院作出一項重要判決,明確指出:"以虛擬貨幣交易爲名,向公衆招攬投資,並採用傳銷手段發展下線,利用區塊鏈技術宣傳吸引投資,但實際操控價格牟利的行爲,應當以詐騙類犯罪定性,而非組織、領導傳銷罪或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該案涉及發幣、宣傳推廣、營銷拉盤、ICO等多個業務模式。案件的特殊之處在於,主犯原本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緩刑,但後來被撤銷原判,改判爲集資詐騙罪並被判處無期徒刑。這一判決差異引發了對傳銷犯罪和詐騙類犯罪定罪邏輯的深入思考。
三、涉幣類犯罪的法律認定
(一)虛擬貨幣交易的合法性問題
自2017年9月國家七部委發布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後,在中國境內進行代幣發行被視爲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爲,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即使是境外發行的虛擬貨幣,如需實現價值變現,仍需與法定貨幣兌換。司法機關認爲,虛擬貨幣的發行未獲國家認可,本身無流通價值,僅作爲虛擬概念存在,沒有實際經濟價值。
(二)常見涉幣類犯罪類型
(三)涉幣類犯罪的定罪邏輯
以傳銷犯罪和集資詐騙罪爲例:
傳銷犯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類犯罪的認定:
在實際案例中,法院將傳銷犯罪改判爲集資詐騙罪的主要依據是:行爲人通過不具實際價值的虛擬貨幣吸引投資,形成資金池,本質上屬於非法集資行爲。同時,行爲人將所得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和轉移境外,也被視爲具有集資詐騙的主觀故意。
四、結語
盡管投資虛擬貨幣並未被明確禁止,但相關法規指出,因投資虛擬貨幣引發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然而,何種程度的行爲會被認定爲"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解釋權掌握在相關部門手中。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執法部門對相關規定的理解和執行可能存在差異,這在涉虛擬貨幣案件中尤爲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