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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加密資產制度轉向的背後:稅收與監管制度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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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土耳其稅務監管制度 在徵管機制上,土耳其實行季度預繳制度與後續清算相結合的模式。公司所得稅納稅人須按季度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再統一清算;個人所得稅按超額累進結構分檔徵收。稅務稽查由 GİB 及地方稅務局共同執行,其稽查權涵蓋帳簿憑證、銀行流水、合同文書與跨境支付記錄。若發現漏報、少報或違規申報,稅務機關可補徵稅款並處以滯納金與行政罰款。稅務爭議可經行政復議或提交稅務法院審理。 2024 年出臺的《第 7524 號法》(Law No. 7524, Resmî Gazete No. 32550, 2024-07-12)進一步引入“國內最低公司稅”與“全球最低稅”制度,要求企業無論享有何種優惠,其實際納稅不得低於利潤的 10%,同時與 OECD Pillar 2 全球最低稅框架接軌。此外,自由區的免稅政策被收緊,僅對出口收入繼續適用豁免。 總體而言,土耳其的稅務監管制度呈現出集中統一、電子化徵管與國際協作並行的特徵。GİB 作爲中央徵稅機構,通過技術平台與制度整合強化了納稅遵從度;財政部則在政策層面推進稅基擴大與跨國稅制協調,標志着土耳其稅務治理已進入數字化與全球化的深度融合階段。
土耳其加密貨幣稅制與監管 3.1 加密貨幣使用情況 截至目前,土耳其的加密貨幣使用依然呈現高活躍度。根據 Chainalysis 2025 年全球加密採用指數,土耳其在加密採用排行榜中位列第 14 位。這說明盡管監管趨嚴,土耳其民衆與機構仍在大量使用加密資產;根據 AInvest 市場報告預測,2025 年末土耳其的加密滲透率將達到 28.17%,預計用戶總數將接近 2 482 萬人。同時,當年加密市場相關收入預計可達 22 億美元。這些數字顯示,土耳其的加密貨幣使用情況無論是採用廣泛程度還是滲透深度都十分可觀。土耳其加密市場份額龐大,是加密投資者與從業者不可忽視的重要市場,也爲政府強化監管提供動因。 3.2 加密貨幣法律定位 土耳其對加密資產的法律界定經歷了從監管空白到正式入法的階段性演變。 在制度層面,最早的明確規定來自於土耳其共和國中央銀行(TCMB)於 2021 年 4 月 16 日發布的法規——《關於不得在支付中使用加密資產的條例》。該條例已刊載於官方公報 No. 31456,並於 2021 年 4 月 30 日正式生效。該條例明確兩項核心內容:禁止在任何支付交易中直接或間接使用加密資產;禁止支付與電子貨幣機構提供基於加密資產的支付或結算服務。 根據該法,加密資產被土耳其官方定義爲“基於分布式帳本或類似技術以虛擬方式生成、通過數字網路分發、但不被認定爲法定貨幣、記帳貨幣、電子貨幣、支付工具、證券或其他資本市場工具的非物質性資產”。這一定義確立了加密資產在土耳其法律體系中的非貨幣性、非支付工具屬性,爲後續監管部門的執法提供了基礎。 然而,這一定義僅適用於支付與金融交易領域,並未自動延伸至稅收立法。土耳其稅務總局目前尚未發布任何針對加密資產徵稅的專門通告或細則,也未在現行《所得稅法》或《增值稅法》中明確加密資產的稅務屬性。因此,TCMB 對加密資產的“非貨幣性”界定並不直接約束稅法的適用,GİB 仍可能在解釋性通告或徵管指引中,根據其經濟實質,分別歸入“無形資產”或“資本利得性收入”進行課稅。 換言之,當前的法律體系中,加密資產既非法定貨幣,也尚未被視爲獨立的稅收客體;其在稅法上的處理,將依賴於未來 GİB 及財政部的解釋性通告來進一步確定。若未來土耳其在稅制改革中仿照歐盟框架推進加密資產稅務規範化,預計也將採取“經濟實質優先”的解釋路徑,即在保留中央銀行定義的同時,由 GİB 根據收益性質區分爲資本利得或經營性收入予以徵稅。 3.3 加密貨幣監管制度 2024 年 7 月 2 日,土耳其國會通過了《資本市場法》(Law No. 6362)的修訂案——Law No. 7518,並刊登於官方公報 No. 32590。修法新增第 35/B 條等條款,引入“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Crypto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CASPs)”的完整監管框架:所有 CASP 須獲得資本市場委員會許可;必須滿足最低資本要求、設立內部控制與信息安全體系;其托管與客戶資產分離須遵守獨立托管原則;禁止境外未獲許可的交易平台向土耳其居民提供服務,否則須限期停止業務。 根據 OECD 2024 年《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ARF)》的國際通報,土耳其已表示將參與 CARF 及 CRS 跨境稅務信息交換機制,以實現對加密資產帳戶的國際數據對接。這表明土耳其的監管路徑正在從國內合規管控邁向國際數據協同,未來加密稅制的落地將以跨境信息透明化爲核心支撐。 資本市場委員會在修法生效當天發布了新聞通告,進一步說明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將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許可申請與合規備案。此外,2025 年 3 月 13 日刊登於官方公報 No. 32509 的後續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了信息披露、風險警示、數據留存與跨境資金轉移的細節。這意味着自 2025 年 4 月起,未經許可的交易平台將不得再向土耳其居民提供服務。 至此,土耳其的加密監管結構已初步成型:中央銀行(TCMB)負責界定支付邊界,資本市場委員會(CMB)負責交易與服務主體許可,金融犯罪調查委員會(MASAK)負責反洗錢與帳戶監測。自 2021 年以來的法律體系演進顯示,土耳其已完成從禁止支付到許可經營的政策重點轉型。 當前的制度框架以 CMB 的許可監管和 MASAK 的合規監管爲核心,輔以中央銀行的支付限制與法律定義,形成了覆蓋交易、服務、合規、報告全鏈條的綜合監管體系。這一模式爲未來稅務徵管的延伸提供了法理基礎,也爲土耳其在全球加密資產治理體系中的角色奠定了制度根基。
加密資產在土耳其可能涉及的稅種、稅率機制 盡管土耳其尚未制定專門的加密資產稅法,但現有的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與印花稅等通用稅種,在法律邏輯與適用條件上具有可延展性。換言之,這些既有稅制是政府在未來過渡期內可能選用的加密徵稅通道。 具體而言:公司稅與個人所得稅可對應加密資產的投資收益與交易差價所得;增值稅可能適用於平台服務費、托管費與撮合服務等場景;印花稅則與簽署的合同、托管協議及擔保文件等加密相關法律文書存在潛在關聯。 以下表格依據土耳其稅務總局(GİB)與官方公報(Resmî Gazete)的原始文件整理,展示各稅種的基本適用範圍、稅率及官方出處。 4.1 公司所得稅(Kurumlar Vergisi) 若企業從事加密貨幣交易撮合、托管、支付基礎設施或做市業務,其經營所得可視爲企業應稅利潤,按公司稅率計算。未來若土耳其將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正式納入 CMB 許可體系,該稅目將成爲加密企業合規納稅的核心依據。 4.2 個人所得稅(Gelir Vergisi) 個人投資者若通過交易加密貨幣獲得價差收益,在缺乏專門條文前,可按資本利得歸入個人所得稅徵收範疇。 4.3 增值稅(Katma Değer Vergisi, KDV) 對於提供撮合、托管、顧問或平台運營服務的機構,其收取的服務費、手續費等可能被認定爲應稅服務,應按 20% 稅率申報。若出臺細化規則,KDV 將是影響交易成本的重要稅種。 4.4 印花稅(Damga Vergisi) 在涉及 OTC 交易、托管合作或代投協議等場景中,只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並載明金額,理論上需按印花稅法徵稅。
總結 回顧前文,土耳其的加密資產生態具有鮮明的雙面性特徵:一方面,市場活躍度高,散戶與機構投資需求旺盛;另一方面,監管環境日趨嚴格,政府在制度層面正不斷推進合規化與透明化。 從土耳其擬向 MASAK 逐步放權的舉動來看,土耳其在國際加密監管格局中已完成從禁止支付到初步監管的過渡。監管收緊並不意味着市場封閉,反而爲透明、安全、長期的加密投資環境奠定了制度基礎。 投資者所需要做的,不是規避監管,而是以記錄、憑證和清晰的資金邏輯贏得合規空間。這將是未來數年在土耳其參與加密市場最穩健的生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