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eb3技術開發者如何規避傳銷共犯風險?近年來,Web3行業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程序員、智能合約開發者和技術團隊以鏈上工程師或項目顧問的身分,參與了加密貨幣項目的系統開發和平台維護。然而,一些打着"區塊鏈激勵"、"GameFi收益"等名義的項目,實際上運作着層級推廣、鎖倉釋放等傳銷機制,存在被定性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律風險。從近期公開的司法案例來看,在多起涉虛擬貨幣傳銷案件中,即便程序員和合約開發人員未直接參與推廣宣傳或資金運作,但因承擔了返佣邏輯開發、代幣模型設計或部署了具有分層獎勵結構的智能合約,最終被認定爲"對傳銷活動的實施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進而作爲共犯或從犯處理,部分甚至被歸入"組織者、領導者"範疇。鑑於此,本文將從技術開發者的角度出發,系統分析Web3崗位中的刑事風險暴露點與司法定性邏輯,重點圍繞以下幾個問題展開:- 程序員參與哪些行爲可能被認定爲傳銷共犯?- 技術外包方是否構成協助傳銷組織的共犯? - CTO、技術合夥人如何被界定爲"組織者"?- 技術參與者如何爭取無罪、不起訴或降低定罪等級?- 開發者如何提前識別風險,劃清技術邊界、構建法律防線?## 技術人員被追責的判斷標準在虛擬貨幣類傳銷案件中,即便技術人員未直接參與推廣拉人或資金募集,仍可能被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責。判斷是否構成傳銷共犯,關鍵在於是否通過技術手段爲傳銷模式的搭建與運行提供了實質性支撐,以及是否具備主觀明知與聯絡意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組織者、領導者不僅限於發起人或操盤手,也包括"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這成爲認定技術人員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有效辯護的核心要素1. 是否"明知"項目構成傳銷模式需要考察技術人員是否明知項目具備傳銷特徵。如果僅按功能說明完成一次性交付,未實際接觸或理解項目整體運作邏輯,且未參與返利系統的方案討論,有助於抗辯"缺乏主觀故意"。2. 是否存在"意思聯絡"或共同協作行爲 如果未參與項目整體架構設計、未參與制度方案擬定,亦無聯合開發行爲、推廣共謀或上線協同,則可主張與平台方未形成犯意聯絡,進而排除共同犯罪的成立。3. 是否獲取項目利益,是否具有關聯身分如果未持有平台代幣、未領取返利提成、未享受節點身分獎勵,也未被冠以"顧問""合夥人"等特殊身分,說明未在傳銷結構中獲取非法收益,可據此爭取相關從輕情節。4. 技術開發內容是否具備中性屬性如果開發內容爲通用系統(如前端界面、普通數據庫管理系統),而非專門設計"層級返佣、團隊提成"等核心功能,可爭取無罪甚至不起訴處理。## 實務法律建議1. 開發初期識別"三級返佣 + 靜態收益"等傳銷特徵技術人員在項目接入初期,應重點識別所開發功能是否服務於"拉人返利"的激勵結構。以下幾類要素,往往是認定傳銷模式的高危信號:- 獎勵層級超過三級,形成明顯上下線關係;- 用戶收益來源於下線擴展,而非真實商品或服務交易; - 存在"推薦碼解鎖收益""拉人解鎖提現"等機制;- 宣稱"月收益10%以上""搬磚套利日進鬥金"等用語。2. 明確技術邊界,主動留痕以劃清責任歸屬- 保留完整的溝通記錄,特別是關於自身角色邊界的說明;- 合同中明確寫明服務範圍,避免出現模糊表述;- 保存原始碼交付記錄、文檔說明,以證明開發內容未涉傳銷關鍵模塊;- 項目付款記錄應標注爲技術服務費用,避免與項目分潤、返利掛鉤。3. 遠離"邊緣行爲",避免被誤認參與傳銷運作避免以下行爲:- 註冊平台帳號參與"分紅""空投",或協助演示使用流程;- 出現在項目白皮書、宣傳頁面,被冠以"技術顧問""核心合夥人"等稱謂;- 被拉入內測羣或核心運營羣,協助答疑、提供策略建議;- 接收平台代幣、節點分成、返佣獎勵等超出開發合同的"利益回報"。4. 發現資金盤苗頭,及時止損並固定證據一旦出現提現受限、鎖倉延長、需要拉人才能解鎖收益等特徵,或伴隨運營人員失聯、官網關閉、社群解散等異常現象,應立即中止合作,並妥善保存相關技術交付記錄、聊天溝通、收付款信息、合同協議等材料。在當前Web3項目合規邊界模糊、監管持續收緊的環境下,具備初步的刑責識別意識,明確自身職責邊界,並在合作過程中做好證據留痕,是技術人員降低涉案風險、守住法律底線的關鍵所在。
Web3技術人員如何規避傳銷共犯風險 5大要點解析
Web3技術開發者如何規避傳銷共犯風險?
近年來,Web3行業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程序員、智能合約開發者和技術團隊以鏈上工程師或項目顧問的身分,參與了加密貨幣項目的系統開發和平台維護。然而,一些打着"區塊鏈激勵"、"GameFi收益"等名義的項目,實際上運作着層級推廣、鎖倉釋放等傳銷機制,存在被定性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律風險。
從近期公開的司法案例來看,在多起涉虛擬貨幣傳銷案件中,即便程序員和合約開發人員未直接參與推廣宣傳或資金運作,但因承擔了返佣邏輯開發、代幣模型設計或部署了具有分層獎勵結構的智能合約,最終被認定爲"對傳銷活動的實施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進而作爲共犯或從犯處理,部分甚至被歸入"組織者、領導者"範疇。
鑑於此,本文將從技術開發者的角度出發,系統分析Web3崗位中的刑事風險暴露點與司法定性邏輯,重點圍繞以下幾個問題展開:
技術人員被追責的判斷標準
在虛擬貨幣類傳銷案件中,即便技術人員未直接參與推廣拉人或資金募集,仍可能被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責。判斷是否構成傳銷共犯,關鍵在於是否通過技術手段爲傳銷模式的搭建與運行提供了實質性支撐,以及是否具備主觀明知與聯絡意圖。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組織者、領導者不僅限於發起人或操盤手,也包括"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這成爲認定技術人員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有效辯護的核心要素
需要考察技術人員是否明知項目具備傳銷特徵。如果僅按功能說明完成一次性交付,未實際接觸或理解項目整體運作邏輯,且未參與返利系統的方案討論,有助於抗辯"缺乏主觀故意"。
如果未參與項目整體架構設計、未參與制度方案擬定,亦無聯合開發行爲、推廣共謀或上線協同,則可主張與平台方未形成犯意聯絡,進而排除共同犯罪的成立。
如果未持有平台代幣、未領取返利提成、未享受節點身分獎勵,也未被冠以"顧問""合夥人"等特殊身分,說明未在傳銷結構中獲取非法收益,可據此爭取相關從輕情節。
如果開發內容爲通用系統(如前端界面、普通數據庫管理系統),而非專門設計"層級返佣、團隊提成"等核心功能,可爭取無罪甚至不起訴處理。
實務法律建議
技術人員在項目接入初期,應重點識別所開發功能是否服務於"拉人返利"的激勵結構。以下幾類要素,往往是認定傳銷模式的高危信號:
避免以下行爲:
一旦出現提現受限、鎖倉延長、需要拉人才能解鎖收益等特徵,或伴隨運營人員失聯、官網關閉、社群解散等異常現象,應立即中止合作,並妥善保存相關技術交付記錄、聊天溝通、收付款信息、合同協議等材料。
在當前Web3項目合規邊界模糊、監管持續收緊的環境下,具備初步的刑責識別意識,明確自身職責邊界,並在合作過程中做好證據留痕,是技術人員降低涉案風險、守住法律底線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