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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搶劫案引熱議 司法實踐中的加密資產定位與量刑考量
虛擬貨幣搶劫案:加密資產的法律定位與司法實踐
引言
近年來,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加密貨幣逐漸爲大衆所知。這些數字資產雖然表現爲代碼和數據,但由於其內在價值、可轉讓性和獨佔性,實際上具備了財產的本質特徵。在中國,雖然相關政策明確禁止將虛擬貨幣作爲法定貨幣使用或進行炒作,但司法實踐中已普遍認可其作爲"特定虛擬商品"或"數據型財產"的地位。
在刑事司法領域,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主要集中在詐騙、盜竊和計算機犯罪等類型。而直接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獲取虛擬貨幣的搶劫案件相對罕見。因此,2021年發生在江西宜春的一起比特幣搶劫案((2022)贛09刑終9號)引起了廣泛關注。這個案件不僅情節特殊,在定性上也存在爭議,爲司法界如何處理加密資產相關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一、案情回顧:一場未遂的比特幣搶劫計劃
2021年5月,賴某因炒幣虧損,得知彭某擁有至少5個比特幣(當時每個約值25.5萬元人民幣),萌生了搶劫的念頭。他在網上發帖尋找同夥,向某主動聯繫並加入計劃。兩人在宜春會面,入住酒店並制定詳細方案:準備召集至少4人,以投資爲由約彭某到偏僻處,用尼龍扎帶控制彭某及其同伴,強迫其交出比特幣帳戶和密碼。
賴某甚至在酒店附近撿了7根尼龍扎帶,並不斷聯繫其他潛在同夥。然而,警方根據線索迅速採取行動,在5月11日下午將二人當場抓獲,犯罪計劃未能實施就被終止。
一審法院認定二人構成搶劫罪,分別判處賴某三年、向某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人不服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爲本案屬搶劫預備階段,未造成實際損失,且對比特幣價值未作合理認定,遂改判賴某一年六個月、向某九個月有期徒刑,顯著縮短了刑期。
二、搶劫比特幣是否構成搶劫罪?
本案的一個核心爭議點是:搶劫比特幣是否符合刑法中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法院的生效判決給出了肯定答案。
刑法規定,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爲。雖然比特幣本質上是一串加密數據,但它具備交換性、可轉讓性和現實市場價值,符合"廣義財物"的三大特徵: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和價值性。
二審法院援引了相關政策文件,認定比特幣屬於"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備貨幣地位,但仍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數據型財產"。因此,搶劫比特幣與搶劫現金或手機在本質上並無區別,同樣侵害了他人的財產利益。
盡管賴某等人未實際着手實施搶劫行爲,但其準備工具、制定詳細計劃的行爲已構成搶劫罪的預備犯。法院結合相關司法解釋,最終認定其行爲構成搶劫罪,但給予減輕處罰。
三、虛擬貨幣犯罪量刑:財產價值認定是關鍵
在涉及虛擬貨幣的搶劫案件中,除了考慮行爲方式,"搶劫數額"的大小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據。然而,如何準確估值加密資產成爲司法實務中的一大難點。
一審法院以案發時比特幣的市場價格(約25.5萬元/枚)爲基礎,認定兩人意圖搶劫至少一枚比特幣,屬"數額特別巨大",因此從重判刑。但二審法院提出了不同觀點:首先,案件未進入實施階段,沒有實際獲取財物;其次,國內缺乏合法的比特幣交易市場,價格認定缺乏明確標準;最後,搶劫罪的定罪應以實際搶得的數額爲依據,預謀階段難以準確界定價值。
二審法院指出,對加密資產價值的認定應遵循"損失填平"原則,以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爲核心依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法院還強調,雖然我國不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地位,但並未禁止個人持有和轉讓。因此,受害人對虛擬資產的合法持有應當得到法律保護。
最終,二審法院決定不以搶劫"數額巨大"加重處罰,而是綜合考慮搶劫預備階段的危害性、手段和現實風險,對兩名被告人作出相對從輕的判決,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處理新型財產犯罪案件時的理性和審慎態度。
四、結語:加密資產法律保護的未來展望
本案的裁判不僅爲處理涉虛擬貨幣搶劫案件提供了示範性指導,也明確傳達了一個信息: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在中國刑法實務中得到廣泛認可。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雖然比特幣等加密資產不具備貨幣屬性,但其財產價值已獲得明確承認。無論是通過詐騙、盜竊、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還是敲詐勒索、暴力搶劫,只要行爲人出於非法佔有目的實施侵害行爲,都將以財產類犯罪論處。
隨着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涉及加密資產的刑事案件可能會呈現出更多樣化的特徵,這將給司法機關帶來新的挑戰。未來,法律應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市場估值標準以及數據與財產的界限,建立更加統一、穩定的司法裁判規則。同時,相關法律從業者也需要不斷提升專業能力,加強對加密技術和市場的了解,以更好地應對這一領域的法律問題。
可以預見,隨着時間推移,加密資產將獲得更多法律認可和保護,而任何侵犯其合法持有人權益的行爲也將面臨更嚴厲的法律制裁。